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做好我省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特支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特支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6类。特支人才是我省在产业发展、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具有一流水平和领军才能的杰出人才。一般每年遴选一次,每次约200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特支人才管理服务的政策制定,各遴选平台单位和特支人才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做好特支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统筹协调。
第二章 使用与培养
第四条 坚持以用为本、用当其时、人尽其才,积极营造有利于激发特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制度环境。用人单位要在岗位聘任、考核评价、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对特支人才大胆使用、重点培养。
第五条 支持特支人才参与或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计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成果转化和优势学科建设等项目。支持特支人才参与重大政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重大科研计划、重点工程建设和国家标准制定。组织特支人才参加各类专家服务基层实践活动。支持特支人才特别是工科类或急需紧缺的我省特支人才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众创空间等平台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按规定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六条 支持特支人才参与或自主组建创新团队,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更多自主权。支持符合条件的特支人才依托重大科研项目等招收项目博士后,对其组建团队急需人才或助手,可打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聘用。鼓励用人单位依托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建设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加强以特支人才为支撑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领军人才和科研辅助人才衔接有序、梯次配备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第七条 支持特支人才参加各类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学术休假制度,举办学术论坛、学术年会,加强学术技术交流。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举办各类高级研修班,改善特支人才知识结构,提升特支人才理论水平。每年资助一批特支人才,结合自身课题研究、技术难题到国(境)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短期学术技术交流、联合科技攻关。每年资助一批特支人才到国内院士专家身边跟班学习、进修提升。每年资助一批特支人才出版具有重大创新价值和学术价值的著作。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 给予资金扶持。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入选者30-80万元的特殊支持,其中,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每人30万元,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人50万元。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特支人才自主选题研究、改善工作条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等。用人单位要充分尊重支持特支人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地方和用人单位可配套给予经费支持。
第九条 特支人才可优先申报国家“特支计划”,优先纳入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计划,入选后可获得相应政策支持。支持青年拔尖人才等特支人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由省财政经费专项资助招收。
第十条 优先推荐特支人才担任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建设学科首席专家等重要职务。同等条件下,特支人才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事业单位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特支人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突出用人单位人才培养管理的主体地位,特支人才入选之后,用人单位要针对特支人才具体情况,适时制定个案的培养计划、培养措施并跟踪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联系制度。特支人才所在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系特支人才,单位领导应定期了解特支人才科研、生活等情况,及时排忧解难,支持其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四条 建立特支人才考核制度和专项资金分期分段拨付制度。特支人才考核期为三年,每年提交一份工作报告,对当年的工作业绩、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进行总结。遴选当年省财政拨付50%经费,经中期考核合格再拨付另外50%的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特支人才信息档案。特支人才档案信息纳入“海纳百川”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管理,并由遴选平台单位负责有关数据的更新、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触犯刑律的,取消其特支人才称号,由遴选平台单位追回资金并上缴省财政。特支人才调离本省、出国(境)定居的,保留其特支人才称号,除已开支部分外,剩余支持经费由遴选平台单位上缴省财政。